8月11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七项举措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
《通知》提出,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该政策优化后,我市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提高300元,有利于减轻缴存人租房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这项政策调整后,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基础上提高50%,体现对多子女缴存人的政策倾斜。
根据《通知》,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该负责人介绍,新政将提取范围由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放宽至缴存人配偶的父母,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加装电梯的费用压力。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此项政策优化后,我市缴存人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方式,由以前的“先付后取”调整为“即取即付”,也就是将缴存人先自行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缴存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减轻购房压力。
《通知》提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这项政策优化后,来渝工作、创业、生活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该项政策优化后,在坚持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该政策对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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