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
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
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同时,《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
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
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
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
三是全面宣传解读《条例》规定,开展系统内业务培训,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规定,提升业务水平。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来源: 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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