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在进行群众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某酒店疑似持有伪造《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支队立即对该文书进行了核实确认该酒店 与其他单位文号重合
并未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开州消防立即将 有关情况反馈给辖区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伪造并使用伪造后的 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方式 成功加盟某集团连锁酒店。 通过其品牌名气及会员资源提高营业收入。
钟某对其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开州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钟某依法执行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开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开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伪造消防法律文书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单位企业负责人消防安全无小事日常经营管理中一定要严守消防安全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知法犯法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来源:开州区消防救援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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