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交警上街拆了好多电动车"伞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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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 发表于 2019-7-18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很多摩托车、电动车车主为了应对变幻无常的天气,都喜欢在车上加装“伞篷”,晴时遮阳、雨时避雨。殊不知,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同时还是违法行为。

7月17日上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勤务大队在日常勤务中,共查处了57起摩托车、电动车加装“伞篷”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

查获现场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文峰、云枫勤务大队,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对过往违法安装“伞篷”车辆,现场拆除和宣传教育。
           
微信图片_20190718110142.jpg

  电动自行车装“伞篷”,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为您拆下,也是替您自身安全着想!”
  驾驶员不好意思的笑了笑,称其安装“伞篷”只是图个能遮风挡雨,感觉挺方便,未曾想这竟不安全又违法。
民警向驾驶员详细讲解法律相关规定和安装“伞篷”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随即,对其现场将“伞篷”拆除。

微信图片_20190718110146.jpg
温馨提示:
违法加装“伞篷”,您没能挡住风雨,却挡住了安全。为了您的安全,请装有“伞篷”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自行拆除。

法规延伸 :
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来源:开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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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大海 发表于 2019-7-18 15:3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不得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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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单力薄 发表于 2019-7-18 22:22: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隐患大
风一吹
摇摇晃晃
容易与其他车辆擦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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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寥廓 发表于 2019-7-19 12:4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早该拆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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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叉叉 发表于 2019-7-19 16:2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治根不治本,厂家不生产百姓就没得买,既然不允许使用为什么厂家能拿到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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