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相关要求,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按照《关于做好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优待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开老办发〔2010〕2号)和《关于提高政府高龄补贴和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开老办发〔2012〕9号)要求,90至99岁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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