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王和小明是一起工作多年的同事。一日,小王告诉小明家里有急事,希望小明能借两万元救济,他的父母随后会偿还。小王家和小明家一向来往频繁,关系良好。小明信任小王,见兄弟有难,二话不说就将两万元借给了他。转眼到了还钱的日子,小明要求小王还钱。小王拒绝:“不是说好的由我父母还钱吗?你应该去找他们。”小明又找到小王的父母,二老也拒绝了他:“那是小王向你借的钱,我们不知道有这回事!钱也没有给我们用。”
小明借出去的钱
还要得回来吗?
《民法典》法条:
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其他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义务。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民法典》也没有完全禁止涉及他人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
当然,任何人只受其同意的义务约束,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签订合同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躺枪”。本案例中,小王向小明借了两万元,也打了借条,借条里写了由小王的父母还钱。然而,当小明找上门讨钱的时候,二老表示从不知道这回事。显然,小王的父母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故有权拒绝履行未经自己同意的还款义务。对此,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还钱,因为小王和小明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小明向他讨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
来源:开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