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后简称“通告”),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06〕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的通告》(渝府发〔2007〕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渝府发〔2010〕20号)同时废止。这意味着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领取和使用将有新变化。
新增多项便民服务
提供机动车出行诱导、安全可信支付等便民服务
通告提出,重庆市交通信息卡包含机动车交通信息卡和驾驶人交通信息卡。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采集交通管理和公共安全防控等信息,并提供机动车出行诱导、安全可信支付、便捷通行、共享停车等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驾驶人交通信息卡是记录驾驶人基本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安全学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
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渝府发〔2010〕20号)提出的“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是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采集交通管理信息和公共安全防控信息,提供机动车快速通行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相比,新通告里的机动车交通信息卡新增了“机动车出行诱导、安全可信支付、共享停车”等多项便民服务。
明确信息卡粘贴位置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粘贴信息卡的将依规处理
与之前的通告相比,新通告还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粘贴位置。
通告提出,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交通信息卡,并粘贴到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中上部不影响驾驶视线的部位;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到机动车前部适当位置。
另外,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驾驶人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记者查阅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06〕39号),该通告第三条对交通信息卡的使用规定为:交通信息卡应当随车 携带,一车一卡,车卡相符。
相比2006年的通告规定,新通告的使用规定更为明确和详细。
通告要求,重庆市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未领取交通信息卡或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凭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
驾驶人违反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粘贴或者未随身携带交通信息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初次领取重庆市交通信息卡,无需缴纳工本费。因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而补领或者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通告还提出,本市拖拉机交通信息卡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信息卡的发放、补领、换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过渡期管理的低速电动车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参照本通告执行。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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