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顺风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将于今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对网约车道路运输经营进行了详细规范。
草案提出,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为7座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同时,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顺风车”,草案也制定相关规定。
草案要求,提供主城中心城区内或者中心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区域内的合乘服务的,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均摊费用(含多人合乘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百分之五十;提供跨区域合乘服务的,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合乘费用总额(含多人合乘费用),不得超过合乘路径内的车辆燃料成本及道路通行费。
草案还明确提出,每辆私人小客车或者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两次。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王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