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交巡警消息,近日,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网友反映,一辆车牌号为渝F86***的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内人员向车外抛物。
网友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4月21日17时许,北滨大道一辆小轿车在行驶途中,从车窗“飞”出白色异物,落在道路上……
接到网友反映后,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钟鼓楼大队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车乘车人徐某确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交通违法行为,交巡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据徐某陈述,当天下午她与女儿乘坐老公驾驶的渝F86 ***小型汽车从高铁北站回移民广场,途经北滨大道时,女儿乘车不适发生呕吐。由于车内没有放置垃圾袋,徐某便把给女儿擦嘴的一大把纸巾顺手丢出了车窗外。
面对民警的教育和处罚,徐某表示很惭愧,称自己平时也没有随手乱丢垃圾的陋习,当天是车内没有垃圾袋,又不方便停车,情急下才顺手丢出车窗外,以后一定谨记,不会再犯。
纸巾、塑料袋、烟盒……“车窗抛物”看似微不足道,安全隐患却极大。
举个例子:
从物理上说,高速行驶的车子里,扔出物体瞬间,速度等同于车速,具有极强杀伤力。一辆时速120公里、1.5吨重的家用车,如果前挡风玻璃碰撞到苹果或者易拉罐这样的物体,就接近于小口径手枪子弹的冲击力,后果相当可怕。
如果扔出的是塑料袋、纸巾等轻飘物品,可能会挡住别人行车视线,造成方向不稳或下意识急刹车,甚至可能导致刮擦或追尾等交通事故。
即使不是在高速行车时的车窗抛物,仍旧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杂物丢在路上,行人踩到会滑倒,摩托车或电动车碾到也可能会摔倒。同时,也给环卫工的安全带来隐患。
车窗抛物如何处罚对于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乘车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交巡警提醒:
请在车内备一个临时垃圾桶(袋),把车里的垃圾集中起来,养成下车后再扔垃圾的习惯。对“车窗抛物”交通违法行为,交巡警也会加强查处,依法进行处罚。为了让我们的城市更干净整洁、安全有序,告别“车窗抛物”这样的行为。
来源:万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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