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售卖假口罩,重庆一家医疗器械经营公司被严惩。然而,该公司觉得自己有点冤,在提出行政复议后,又向渝中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驳了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的诉求。
2020年1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重庆某医疗器械经营公司从两自然人处购买了一品牌口罩59.27万个,并随后销售给两家药店。药店收到口罩后发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
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给药店的口罩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将上述无合法来源的口罩用于市场销售,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84.39万元,决定对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口罩42.08万个,处罚款210万元。
该公司随后提出行政复议,拿到结果后,依旧不服,便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此案涉及疫情防控,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所售卖的口罩标注为医用口罩,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规定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本案中的医疗器械经营公司在未证实交易相对方是否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且交易相对方未向其开具销**、未提供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就购进涉案一次性使用口罩。此外,该公司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是委托下家买受人负责进货查验。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与普通的市场经营者不同,其应对所销售商品的质量、知识产权权利状况、交易相对方的资质等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并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案原告作为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未对购进的标示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罩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验票验证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并无不当。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置消费者的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点击开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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