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11月1日起施行。公安交管部门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11月1日起,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正式实施将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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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3、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4、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届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和装配锂离子蓄电池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再上牌。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以下这几个要求——
1、车速最高不能超过25千米每小时;
2、整车的重量包含电瓶在内不能超过55千克;
3、电动车的电机功率方面不能超过400瓦;
4、电动车的电瓶标定的电压小于等于48伏;
5、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必须要有脚蹬子;
6、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3C认证。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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