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对开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向某某等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区法院在判决中充分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查,2017年11月,重庆市开州区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在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4万元、袁某某3.4万元、赵某某0.8万元。
该案系我区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开州融媒体中心 记者: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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