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不认,后经核实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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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小讯 发表于 2021-3-15 13: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近日,家住城区都市花园小区的向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4瓶牛奶饮料,喝了2瓶后,才发现该饮料在购买当天就已经过期7天了。向女士立即拿着剩下的牛奶饮料到该超市寻求说法,但商家却不予理会。于是,向女士来到区市场监管局文峰所开启了“维权之路”。

接到向女士的投诉后,文峰所的工作人员耐心核实了具体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也随即前往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过调查,工作人员发现投诉情况属实后,便组织向女士与商家进行现场调解。经现场调解,向女士与商家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向女士现场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向女士对解决结果非常满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十倍赔偿,十倍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区市场监管局文峰所副所长张旭飞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三无食品;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注意食品的外观,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并索取发票和购货小票等凭证;当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5”。

来源:开州日报   张媛  孙玉洁 朱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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