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奖励扶助等制度有关政策口径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20号)文件规定:对农村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具体申报程序为:年满60周岁当年的1月,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本人1寸近照2张、家庭成员的户口页、户口主页、增减页、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各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提交镇街人口计生办审核,最后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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