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事情可以“一窗办理”? 答:当前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均设置了综合窗口,“一窗办理”将原来需要到登记部门多个窗口办理的申请登记、领取缴费通知书缴纳登记费、开具登记费发票、获取不动产权证多个环节合并为1个环节;将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各自业务流程集成到综合窗口,实现“一个环节、一窗办结”。企业群众只进1个窗口、提交1套材料、与1名工作人员互动,即可完成全部流程。 2、“税费同缴”包括哪些费用? 答:“税费同缴”包括企业群众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费、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税费同缴”将契税、印花税等税款与不动产登记费等非税收入款项合并为“前台一次缴纳、后台自动清分”。 3、“税费同缴”如何操作? 答:为解决群众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需要多次刷卡(扫码)支付的问题,重庆在全国首创线上线下“税费同缴”模式。企业群众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税务、不动产登记、财政及银联等业务系统将涉及的核税、缴税、缴费等信息“自动提取、自动汇集、自动清分、及时入库”,企业群众只需扫一次码或刷一次卡,即可缴清存量房转移登记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费和各项税款。
1、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责任等内容。 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针对群众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准备所需材料困难问题,基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厘清应用场景,将原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确定全体继承人证明材料、遗产范围界定材料、放弃继承权声明等相关材料,精简为遗产管理人声明及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及担任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 担任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中,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 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字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书及遗产管理人声明。 3、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哪些人需要到场? 答:推行改革后,群众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到场申请,其他继承人到场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积极推动“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使用告知承诺制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提供且属于告知承诺事项的材料,在“信用重庆”联网核查申请人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 2、哪些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答:我市有四类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是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二是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四是死亡证明;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来源:重庆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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