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6章45条,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
其首先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为加强特殊人群保护,《办法》还将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也纳入特殊保护范围。
《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包括求助、报案、起诉等,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办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的规定,以发挥告诫书的震慑作用。
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在告诫书送达后定期查访,查看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否改正。首次查访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完成。
“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我市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实践经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进一步细化。”娄振新说,《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办理。
娄振新介绍,《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保护措施,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相关信息等行为。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避免不同部门、单位相互推诿,《办法》明确家庭暴力处置的首接单位负责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来源: 重庆日报 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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