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学条件为: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专、乡镇迁移或属在本辖内跨学区,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2、转学手续为:先到接收学校开接收证明(一式两份),然后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再到原学校开转出证明,接下来再到原学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最后把材料一份送到原学校,另一份带到转入学校即可。
3、需要证件有:户籍迁移证明、书面转学申请、转学联系单;带上监护人的身份证和转校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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