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一开州人容留失足妇女卖淫,每次抽成10元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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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ou 发表于 2021-2-27 14: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嫖娼,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9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失足妇女刘某某、杜某某卖淫,每次从中抽取10元的嫖资。2020年9月22日13时许,民警在谭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刘某某、杜某某与嫖娼男子陈某某、谢某某。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5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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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景 发表于 2021-2-27 16:0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红红火火恍恍惚惚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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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 发表于 2021-2-28 10:5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为了生活!: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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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 发表于 2021-2-28 11:2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哈起整,反正没强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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