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这项待遇上调!

[复制链接]
金不换 发表于 2021-3-12 14: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上调!调整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范围有哪些?调整标准是多少?一起来看看
微信图片_20210312141558.jpg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微信图片_20210312141603.jpg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微信图片_20210312141606.jpg

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全部回复1 显示全部楼层
ydl 发表于 2021-3-12 21:22: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111111111111111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免审组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