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违章停车“打五折” 新出台的处罚裁量基准还变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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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小新 发表于 2021-4-20 17: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第1眼-重庆广电消息,从4月20日起,新修订的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施行。就在大家挤破头去处理违章的时候,第1眼小编默默对比了一下新旧两版裁量基准




新版: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
旧版: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2018年版裁量基准39条的基础上新增14条,删除6条,修改内容26条,形成新裁量基准共47条。

言归正传相较于2018版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到底有哪些新变化

增加免予处罚内容

有关电子证照

现在,很多证件都有了电子版,但旧版裁量基准中,有关电子证照的内容几乎为零,出示电子证照是否有效也没有具体到标准内容中。为了鼓励电子化证件和标志的推广应用,新裁量基准中,增设了部分出示电子证照可免予处罚的内容。

新裁量基准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三)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关于酒后再驾驶分类更明确

新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以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新裁量基准不仅明确了具体行政拘留的时间,还增加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罚的具体内容。

新裁量基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再次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原来是五日以下)
(二)再次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原来是五日到10日)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道路限速规定分类更明确

新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对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限速规定的处罚,按照三档限速标准分类,即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在这三档限速分类下,又按照超速程度进行再次分类。
相较于旧裁量基准,整体来说,新基准对于违反道路限速规定的处罚力度稍有宽松,但处罚分类更加详细。

新裁量基准规定

(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处警告;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50%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三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六百元罚款;
(四)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处一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七)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六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八)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九)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一)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一千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十二)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强行通行不听劝阻要被行政拘留

旧裁量基准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罚款两百元;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新裁量基准,对于强行通行的情况,做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

新裁量基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引发交通阻塞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增加部分警告内容,部分行为罚款变警告

旧裁量基准中,部分处警告或者罚款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行为,新裁量基准将其改为处警告。同时,新裁量基准还新增了对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轻微超速等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的内容。

新裁量基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删减部分重复内容

新裁量基准删除了与上位法不衔接、与新增内容有重复的部分条文。例如,旧裁量基准中规定,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新裁量基准取消该内容。

来源:第1眼-重庆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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