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参加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依据国家鉴定标准,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者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鉴定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医疗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病史材料;
(四)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和复查鉴定的,还需提供上次鉴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提请复核鉴定。对复核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再次鉴定。
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补支?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①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②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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